近年來全台租屋市場備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內政部為了健全租賃環境,原先規劃大力推動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重大修正。然而,近期這項被稱為租賃專法修法的法案方向出現了重大急轉灣,原本引發各界熱烈討論的核心條文遭到了重新調整與暫緩,讓廣大的房東與租客群體紛紛關心未來的市場走向。
對於關心居住權益與資產經營的人來說,了解這次修法轉向背後的理由,以及草案尚未完成三讀通過前的現行法律效力,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中之重。在政策尚未正式落地實施前,雙方究竟該如何理性因應,才能在法規變動的過渡期中確保租務運作平順無礙?
在此次租賃專法修法草案最初提出時,內政部原規劃引進兩項相當強力的干預機制:分別是保障房客至少三年的居住權,以及限制續約時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房租指數。這兩項措施原意是為了讓租客能夠穩定安居、免於頻繁搬遷與隨意漲租的威脅。
然而,在公聽會與產官學界多次溝通後,各界發現強制設定三年租期與漲租天花板,可能帶來嚴重的副作用。市場專家與房東團體指出,若強制過度干預價格與租期,許多原本僅打算短期出租房屋的屋主可能選擇直接退出市場,或者在首次簽約時就預先大幅拉高租金以規避未來限制,反而導致出租房源減少、新鮮人與低收入族群租屋成本暴增。
為了避免政策過度干預市場運作而產生反效果,內政部最終敲定調整修法方向,決定將保障三年租期與限制續約漲租兩大條文暫緩推動,不列入本次優先修法範圍。
聯合新聞網 租賃專法修法 2措施弊大於利喊卡
雖然三年租期與漲租上限暫時喊卡,但並不代表租賃專法修法就此停滯。內政部轉而聚焦於各界具備高度共識的幾大重點,這些條文在未來完成審查後,將成為規範租賃市場的新基準:
保障房客合法權益解禁:明訂房東不得以任何契約條款限制或阻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報稅支出或遷入戶籍。
租約存續期間禁止任意漲租:在已簽訂的定期合約有效期限內,房東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調漲租金。
建立健全的惡客退場機制:針對惡意欠租達法定門檻或嚴重毀損房屋等惡劣行為,優化合法提前終止契約與加速返還房屋的法律程序。
導入租約公證直接執行效力:研議經過公證的租賃契約在特定違約事由下,可直接送交強制執行,降低紛爭處理的時間成本。
🔗 內政部新聞稿
許多人常誤以為新聞報導了修法消息,新規定就已經生效。必須特別強調的是,目前的修法草案僅處於行政院與立法院審查討論階段,尚未完成立法院三讀通過,亦未經總統公布施行。
依據台灣法律立法程序,在租賃專法修法草案正式三讀通過並公告生效之前,所有的房屋租賃行為,依然完全適用現行的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民法租賃編以及內政部最新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意味著,目前房東與房客簽訂合約時,關於租期長短、租金金額、押金扣抵與解約條件,仍然以雙方現行白紙黑字簽訂的定期合約條款為最高準則,舊有合約的效力完全不受未通過草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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