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的實務上,最常引發房東與房客摩擦的導火線,往往都與金錢有關。
特別是當合約即將期滿,房客因為計畫搬遷而面臨資金調度時,常會主動向房東提出:希望用當初押在房東那裡的兩個月押金,來直接抵扣最後兩個月的房租。
當遭到房東拒絕並告知押金不能抵租金時,許多房客會感到不解,甚至認為房東是在刻意刁難。
事實上,在現行的民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條例中,押金、租金、定金等各項費用在法律上的性質與存在目的完全不同。今天康厝就來帶大家,釐清這些費用的本質差別。
要徹底明白這個法律邏輯,必須先看懂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的規定。條文雖然寫到,押金除了特定點數得抵充之情形外,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住宅時返還,或抵充契約所生債務後返還。
許多人看到抵充二字,就誤以為房客可以隨時主張扣抵。但事實上,法律賦予這項抵充權力的發動主體是房東,而非房客。押金在民法上的法定正式名稱為押租金,性質上屬於一種擔保金,是用來確保房客會履行合約義務的最後防線。
因為發動權在房東身上,這意味著只有當房客出現違約、積欠費用或損壞設備,且合約已經走向終止點交的階段時,房東為了填補損失,才可以被動地發動這項權利,從押金中扣除房客欠他的債務。相反地,房客在合約正常履行期間,每個月都負有按時給付租金的法定義務。如果房客自己決定不匯款、強迫房東去扣押金,這在法律上屬於租金給付遲延的違約行為,房東依法有權進行催告甚至主張違約金。這就是為什麼在日常租賃期間,押金不能抵租金的真正原因。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定金:在雙方正式簽署租賃合約前,房客支付給房東的空間保留金。其目的在於擔保雙方未來一定會簽約。若最後房客反悔不租,發動不簽約的一方要承擔後果,房東依法可以沒收定金。
租金:房客獲取房屋使用權、在租賃期間內每個月必須按時支付的常態性對價,屬於房客不可單方面減免的法定義務。
押金:用來擔保房客履行合約義務的擔保金。法規限制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的總額。其扣抵發動權完全保留給房東,用以防範房客退租後留下爛攤子。
管理費:由大樓管委會收取用於公共設施維護的費用。這筆費用究竟屬於房屋持有成本還是使用成本,必須在簽約時由雙方明確約定是由房東負擔還是房客代繳。
● 房客欠租達法定門檻時的催告與強制抵充
當房客並非故意、而是因為突發財務危機而開始積欠租金時,房東不需等到合約期滿,就能在特定條件下發動抵充。根據民法與租賃住宅管理條例,當房客欠租的總額扣除兩個月押金後,仍累計達兩個月的租金總額,且經房東合法催告仍不繳納時,房東才能依法終止契約。此時,房東有權主動發動抵充權,將手上的擔保金拿來補足這段期間被欠繳的租金與衍生違約金。
● 租期屆滿點交當天的各項剩餘費用清算
最常見的發動時機,是在定型化契約第五點所強調的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在點交房屋當天,雙方共同清點屋況與設施設備。
如果這時候結算發現房客還有未繳清的台水、台電、天然氣瓦斯費,或者是合約中原本就約定好的退租專業清潔費、因人為破壞家具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金額,房東就能在此時合法發動抵充,將這些費用從兩個月的押金總額中一次性扣除,並在確認無誤後,把賸餘的押金餘額歸還給房客,完成合法的退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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