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租屋市場中,許多房東與房客在準備簽約時,第一時間最常使用的工具,就是去附近文具店或書局買一本封面上寫著房屋租賃契約書的傳統紙本合約。這種外皮通常印著紅色字樣的合約,也被大家親切地稱為書局的紅色租約。
使用這種傳統合約看似方便便宜,只要幾十元就能買到一整本,但許多人心中常會有疑問:這種在傳統書局買到的書局的紅色租約,到底有沒有具備完整的法律保障?在租賃專法與定型化契約不斷更新的現代,光靠一本簡單的傳統合約,真的能抵擋日後可能發生的各種租屋糾紛嗎?
目前市面上文具店鋪貨與販售的紅色租約,主要多為113年修訂的版本;然而,內政部已於114年4月18日公告並實施了最新修訂版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了解這兩個版本之間的重大變更,能幫您在簽約時確認手上的書局的紅色租約是否合乎最新法規:
113年修訂版重點:該次修訂主要針對租屋電費計收進行全面規範,明確規定按度計費者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按度計費者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且房東不得額外收取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的公共設施電費,大幅提高了電費透明度。
114年4月18日最新修訂版重點:這次修正聚焦於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關於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的條款。新版擴大了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賠償的法定事由,例如新增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長期療養需要,或是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權利致無法居住等情事時,房客得檢附證明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保障了受傷或患病房客的退場權益。
若您在文具店買到的書局的紅色租約仍是舊版,雖然基礎的押金上限上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不得限制遷入戶籍與申報租補等規定依然存在,但面對最新修訂的電費標準與因病提前終止條款,舊版印刷文字可能顯得過時,需要特別透過手寫或附約進行修正。
目前市面常見的租約為113年修訂版
雖然符合內政部規範的最新合約提供了基礎框架,但在實際生活裡,租屋會發生的狀況遠比印刷紙本複雜得多。紅色租約由於版面空間有限,許多細緻的權責劃分往往被一筆帶過,在面對現代租屋需求時,依然存在以下顯著的不足之處:
修繕權責劃分過於籠統:傳統合約僅簡單註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對於耗材與人為破壞的定義未做區分,導致冷氣漏水、燈泡壞掉時雙方互相推諉。
缺乏毛小孩專屬規範:現代越來越多人養寵物,但傳統合約通常只具備可否養寵物的單選題,缺乏關於跳蚤消毒、尿液滲透地板賠償、噪音約束等具體細節。
違約與提前解約的通知程序太簡略:對於提早搬走需要多久前通知、違約金如何扣抵,文字過於精簡,容易引起算錯天數與金額的認知落差。
軟裝與改造限制不明:對於房客是否能在牆上釘釘子、油漆改色、黏貼無痕掛鉤等細節,完全沒有記載。
雙方可以在紅色租約後方,另外打字列印一張修繕與點交明細表作為附件。明細表中可詳細條列:天花板滲水、牆壁壁癌、水電大管線等結構問題由房東負責;而燈泡、遙控器電池等消耗品由房客自行更換。同時在點交表上記錄冷氣、冰箱運作正常的照片並由雙方簽名,作為未來退租點交的依據。
針對寵物、噪音或是拖欠水電費等狀況,可以在空白處或補充協議中加入具體的違約處理程序。例如約定:若寵物引發鄰居投訴,經簡訊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達三次仍未果者,視為重大違約,房東得依法終止契約。將標準合約中較為抽象的違約字眼,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步驟。
不論您是房東還是房客,若決定繼續使用書局的紅色租約並自行手寫或列印補充條款,請務必遵循以下三項法律程序,才能確保這些補充內容具備完整的法律拘束力:
騎縫章與塗改簽章:如果在紅色租約的空白處有手寫加註條文,或是在紙張連接處,雙方必須在塗改處與紙張接縫處蓋章或簽名,避免日後單方面抽換頁面或否認手寫內容。
條文不得牴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自行擬定的特約內容,效力不得低於法律給予的保障。例如若手寫註明房客不得申請租屋補助,即便雙方簽名,該手寫條文在法律上依然屬於無效條文。
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簽約完成後,包含所有附件與補充協議,房東與房客必須各持有一份完整的正本,切勿只有單方面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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